11月20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获悉,该办法已经正式印发实施,其中规定未经省政府审批(国家批准设立的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立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或变相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据了解,该办法对新设各类交易场所要求,明确交易场所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时,规定发起人发起设立交易场所,应向拟设立交易场所注册地的设区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设区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据悉,我省目前共有19家各类交易场所,业务范围涵盖产权、股权、文化产权、排放权、林权、文化艺术品、金融资产、环境能源、中药材等,需要整合的交易场所有6家,其中技术产权类2家,金融资产类2家,文化类2家,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市政府推进相关整合工作,并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
记者 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