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六安的李奶奶最近体验了一次电视购物,看到电视台播放的广告后,心动之下拨打电视画面上的热线电话购买。但是没想到随之而来的却是各种烦恼。 记者 王玮伟
商家印错生产日期,消费者怀疑上当受骗
日前,李奶奶偶然看到某电视台播放能够强效去污的清洁剂广告后,心动之下拨打电视画面上的热线电话,购买了一箱12瓶清洁剂,共计299元。货到付款后,李奶奶开箱验货发现清洁剂瓶底标注的日期是“2019年9月27日”,但没注明是生产日期还是限用日期,怀疑自己上当受骗,买到了不合格产品。李奶奶当即电话联系经营者要求退货无果,于是来到六安市消保委求助。
该消保委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李奶奶带来的清洁剂,确认其反映的情况基 本属实。工作人员根据李奶奶提供的联系方式,多方辗转,联系上了位于合肥市的经营者。经营者称通过电视方式销售的清洁剂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是工厂在印刷产品生产日期的时候出现了失误,实际生产日期“2018年9月27日”喷码后看似为“2019年9月27日”,引起消费者误解。
电视购物等非现场购物应选择正规平台
经营者同时承诺在收到消费者退货情况下可办理退款。但是李奶奶担心如果经营者不能履行承诺,在收到货物之后拒绝退款,那么将面临“财物两失”的局面,双方对退货退款一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考虑经营者在外地,李奶奶年事已高,听力不好,行动不便,也不知道如何寄送快递,在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帮助下,双方商定由消保委工作人员通知快递员上门取货,并当场填写退货的快递单,再由工作人员现场拍照快递单给经营者查验确认,待经营者将货款和退货的快递费退给李奶奶后,退回的物品才交由快递员带走。最终,李奶奶拿到退货款299元。
电视购物以及网购具有种类丰富、快捷方便等优势,但也存在虚假夸大宣传、以次充好、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让消费者很闹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在此,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电视购物、网购等非现场购物要选择正规购物平台和资质优良的经营者,并索要、保留好相关购物凭证。一旦遇到消费纠纷时,双方协商不成,应尽快向经营者所在地或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消保委投诉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