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讯 淮南某小区两业主在小区遛狗时,两家的狗发生撕咬,徐女士护宠心切,被胡某饲养的狗绊倒摔伤,致十级伤残,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某、物业公司分别承担50%、20%的责任,赔偿徐女士8.5万元。近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8年6月1日上午,胡某和徐女士同在小区楼下附近遛狗,胡某家的五条狗与徐女士家的两条狗发生撕咬,徐女士上前护狗时被正在撕咬的狗绊倒摔伤。经鉴定,徐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徐女士便将胡某、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徐女士被胡某饲养的狗绊倒,主张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事发时双方未对其饲养的小狗采取拴绳等安全措施,物业公司未履行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法定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徐女士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对自身摔伤也具有一定过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肖启蒙 李斌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吴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