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讯(www.ahcaijing.com)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下称公管局)对该市某一项目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相隔仅仅几个小时即转为公示结果。但是,该局神一样速度的工作效率不仅没有赢得企业赞誉反而引起企业质疑该局的工作程序违法令人匪夷所思 。
2019年3月开始,六安市公管局对皖西卫生职业学院二期项目——实践教学中心工程 (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投标活动,历时四个月之久,经过两次复评, 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了三次变更公示。
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市场星报、掌中安徽、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反映称,“4月9日,六安市公管局第一次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是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天成公司),因有多家企业提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废除。经过复评,5月23日又进行了公示,华力公司、天成公司系二、三名中标候选人,两次公示时间都是3天。可是,时隔近两个月却发生了惊天逆转,排名第三的天成公司竟然神奇地逆袭成唯一的中标候选人。”
质疑一
据了解,六安市公管局对第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排名第二的华力公司也就放弃了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直至7月25日,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六安市公管局的官方网站看到了该项目的第三次《中标候选人变更公示》,中标人竟然是排名第三的天成公司。
公司负责招投标的王先生对于这样的结果感到不解,并当即联系了六安市公管局。
公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天成公司不服中标结果,于6月4日再次对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投诉;公管局接到投诉后便组织了第二次复评,确认天成公司为第一中标人。
“第三次公示为何只有第一中标候选人,却没有第二、三中标候选人。而前两次公示的时间栏都明确3天时间和投诉栏,唯独在第三次公示的时间栏却只有发布日期而没有明确公示时间和投诉栏,且间隔不超过7个小时便转为成交结果公示。”王先生非常困惑并质疑道,公管局的做法明显具有“萝卜标”的嫌疑。
质疑二: 程序严重违法?
据了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16条明确规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六安市公管局受理投诉后应先复函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无异议方可公示;然而公管局并未复函给我公司,且直接于7月25日在官网进行第三次中标候选人公示,至此,我公司也没有收到复评的处理意见。”王先生气愤的说,在经过多次向公管局催要,8月1日才收到落款时间为7月30日的第二次复评处理意见函。
王先生说,公管局“先公示中标候选人、时隔几个小时便转为成交结果公示,中标企业随即进场施工,再告知处理结果”的做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决定。
质疑三: 实行双重标准?
据了解,六安管督函【2019】17号《意见函》引用该项目招标文件(十)评标结果第35条第(15)项“投标人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取消了华力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
王先生认为《意见函》引用的条款是断章取义。
“我公司被冻结的账户是诉讼保全查封而非执行查封,且查封金额相对于公司12亿元的注册资本及公司财务状况而言是微不足道的,根本不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履约能力。”王先生说,天成公司存在多个案件被法院裁定冻结银行账户,有财产保全查封,更有执行查封;同样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我公司却被判定“可能严重影响该工程履约能力”,这是赤裸裸的双重标准。
“在信用中国网,我公司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我公司从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失信记录,承建的项目从无烂尾记录。”王先生强调说,我公司报价比被第三名的天成公司低250多万元,招标人却执意选择存在同样问题的人作为中标单位,无疑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很难摆脱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嫌疑 。
回应:此次招标依法依规
对于华力公司质疑六安市公管局的程序违法,萝卜标,以及实行双重标准的做法,记者短信采访了公管局主要负责人。
该局主要负责人回复称:该项目是公开招标,招标文件采用该市施工类招标文件通用文本,与其他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没有区别,不存在萝卜标。该项目的复评是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的,没有违法。
“对在投诉期限内各方递交的投诉事项和投诉点,在投诉处理期间均进行了复评和核实,没有遗漏,不存在双重标准。”公管局主要负责人回复说,对在投诉期内没有收到的投诉,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是不能进行处理的。
“投诉处理是执法活动,需要依法进行。”该局主要负责人称,我们一定严格依法办事,共同促进法治。
律师:招投标中存在多个程序问题
安徽金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梦君认为,本案例涉及六安市公管局在此次招投标及处理天成公司的投诉中,至少存在以下三方面的程序问题:
首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六安市公管局自2019年6月4日接到投诉,却于2019年8月1日才作出处理意见函,历时39个工作日,远远超过了该条款规定的时间期限。
其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在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在招标人作出答复前,招投标活动应当暂停。然而在本案例中,六安市公管局于2019年7月25日公示了推荐结果,随即在几个小时后即公示中标结果,此举实际上剥夺了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在接到天成公司的投诉后应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才可进行复评,并根据复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李梦君律师说,如果华力公司反映的上述情况属实,则六安市公管局在此次招投标中存有严重程序瑕疵,应依法予以纠正。
市场星报、掌中安徽、安徽财经网记者 李世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