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原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中心财务科副科长胡为娟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对被告人胡为娟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被告人胡为娟挪用公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23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胡为娟贪污的赃款人民币869.984518万元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单位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分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至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胡为娟在担任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分公司出纳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457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2015年7月,被告人胡为娟在任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出纳会计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截取2015年7月6日广德县城镇化建设公司代付广德城投公司保障房资金600万元以及2015年7月28日广德县建筑协会出借给广德城投公司的300万元收入不入账。截止案发前,被告人胡为娟实际非法占有公款869.984518万元且未归还。
阳倩倩 记者曹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