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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发布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2019-03-07 18:01:20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马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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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讯 据统计,2018年,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共审结家事纠纷案件636件,60%以上的案件调解撤诉,首批60名家事调解员“走马上任”3个月以来,已参与调解案件167件,调解成功87件,调解率达到52.1%。昨日,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该院发布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1:前夫主动辞职申请降低抚养费?不支持!

原告季先生与被告刘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2017年10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刘女士抚养,季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经了解,季先生系博士研究生,名下三套房产,博士毕业后一直在银行担任管理职务。

2017年9月,季先生向信托公司投递个人简历,应聘区域副总。同年10月,季先生向原就职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获批准。11月,信托公司向季先生发放录用通知书,季先生放弃入职。2018年4月,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其发放失业登记证。同年6月,季先生以收入降低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

法院认为,季先生失业的原因系主动离职,而其在主动离职时应对自身履行负担能力有所认知。结合季先生的学历、过往职业经历以及失业时间,季先生暂时的收入减少,并不能证明其目前负担能力明显下降。另一方面,考虑到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对子女的学习和生活亦有不利影响,遂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为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的,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经济状况明显低于离婚时的经济状况,且无力按照约定数额支付抚养费的,其关于变更抚养费约定的主张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典型案例2:离婚证明书彰显司法温情

杜女士与刘先生系同学关系,2012年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刘先生与岳父母因家庭经济纠纷发生矛盾,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报警。之后,夫妻二人矛盾不断加剧,杜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许杜某与刘先生离婚,并向两位当事人发放了离婚证明书。

法官点评:

在我国,经法院诉讼离婚的,只制作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相比于“离婚证”,离婚裁判文书中往往涉及婚外情、家庭暴力、非婚生子女等敏感信息,在事后当事人进行日常民事活动被要求出具离婚的裁判文书时,存在个人信息泄露导致权利受损的风险。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隐私与合法权益,庐阳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全市率先发出《离婚证明书》,其证明效力等同于法院裁判文书。

典型案例3:6个月离婚冷静期,给婚姻一次“重来”的机会

瞿女士与张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6年,瞿女士创业亏损引张先生不满。张先生因生活压力经常向孩子表达负面情绪亦引瞿女士不满。双方矛盾逐渐升级、家庭争吵不断。2018年7月,瞿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考虑到双方已经携手走过十六年婚姻生活,实属不易。瞿女士与张先生只是因为生活琐事产生隔阂,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经法院组织调解,张先生表示,愿意做出改变,善待妻女,努力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瞿女士亦愿意给丈夫一次机会。最终,两人均同意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为婚姻设置六个月的冷静期。在此期间内,双方均保持镇静和理智,妥善处理婚姻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冷静期满后,若夫妻感情未能改善,双方均可再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官点评:

很多时候,到法院起诉离婚的一部分当事人,往往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出于一种赌气或是一时冲动下的选择,实质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还有挽回和修复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通过组织调解,在双方之间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可以让婚姻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选择,从而有效避免冲动离婚情况的出现,进而达到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的审判质效。

缪妍 郑青 市场星报 掌中安徽 记者 马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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