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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约完工被拖款项 几经索要被拒诉至法院获支持

2018-08-17 10:39:22 来源:   编辑:曹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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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约完工被拖款项 几经索要被拒诉至法院获支持

近日,泾县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湖北某建筑公司向原告邹某支付门窗款254917.2元(含质保金130389.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部分的利息7530.45元;向原告邹某偿还代缴的税款27882.4元。

2015年3月20日,邹某与湖北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彩色塑钢门窗施工协议》,并由建设方作为鉴证方进行鉴证。根据协议约定,湖北某建筑公司将其建设的八栋楼的彩色塑钢窗制作、安装交由邹某承包负责。承包价格均为不包税款价,且协议规定付款方式为:窗框完成付款20%;竣工验收结束后付款至90%;剩10%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经质检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2016年9月22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邹某共计工程款为1303897.2元,垫付税款54242.12元。湖北某建筑公司分四次付款1048000元,除去质保金130389.72元,尚欠工程款125507.48元,加上垫付税款54242.12元和质保金130389.72元,合计310139.32元。事后,邹某多次找到该建筑公司要款,但湖北某建筑公司一再推脱责任,拒绝给付剩余工程款。时至竣工验收一年以后,已过质保期,湖北某建筑公司仍一拖再欠,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工程已于2016年9月22日验收合格且工程验收合格已超过一年,湖北某建筑有限公司理应按约支付工程款并退还质保金。该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邹某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530.45元,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故邹某要求湖北某建筑公司支付门窗款(含质保金)并支付逾期利息7530.4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邹某垫付的税款27882.4元,按协议约定应由湖北某建筑公司承担。遂判决如上。

 

 赵诗园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曹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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