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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抗辩不予采纳 判决其赔偿144539.24元

2018-08-06 08:56:38 来源:   编辑:曹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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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抗辩不予采纳 判决其赔偿144539.24元

农妇张某与丈夫在城镇共同经营一家批发部,登记的经营主只有丈夫刘某一人。不幸发生车祸事故后,张某是否可以要求按照零售业标准赔偿误工费?

2017年10月25日,叶某驾驶轿车停车打开驾驶室门时,案外人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其车门相撞,电动自行车失控后撞击行人张某,致陈某、张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受伤后当即送往泾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挠骨远端骨折。经鉴定,因交通事故致张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续内固定物取出术治疗费6000元;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本次交通事故,经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陈某无责任。叶某驾驶的车辆系其本人所有,在人民财保泾县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因损失未获得全额赔偿,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叶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158439.24元。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抗辩,张某与丈夫共同经营水果店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因为登记的业主系其丈夫,不能支持其按照零售业的标准要求的误工费,经过法院依法调查,水果店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二人也租住在安置房。近日,泾县人民法院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144539.24元,支持了张某要求按照零售业的标准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徐佩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曹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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