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分割宅基地起纠纷 私码水泥墙应予拆除
近日,泾县法院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公开宣判,依法判决徐某乙拆除在徐某甲房屋东面堆筑的围墙。
徐某甲和徐某乙系同胞兄弟。1994年左右,徐某甲因结婚在老屋的西边建了两间房。2003年左右,徐某甲从事加工业务,在老屋的西北面又建了六间厂房。2009年左右,徐某甲因为业务扩大在老屋的西南面再次建了七间厂房。2016年,徐某甲和徐某乙因为老屋宅基地分割的事情发生了争执。同年10月6日,二人经所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协议,约定老屋宅基地西边归徐某甲使用,东边归徐某乙使用;宅基地的界限南段为自徐某甲七间厂房内指定的界墙向北延伸至厂房外的水泥地坪,界线的北段为老屋往西3米;另约定老屋东边两间半墙角的青石归徐某甲所有,南边邻居张某家后面留2米的路给徐某甲通行。2017年,徐某甲在老屋西边修了条南向北的水泥路,并在水泥路西侧新建了厂房。2018年,徐某乙私自在与徐某甲的老屋宅基地南段界线,自界墙向北呈直线顺延至厂房外的水泥地坪的方向码放了一条距徐某甲新建厂房门口仅0.8米的水泥砖墙。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甲、徐某乙既系宅基地共有人,又系同胞兄弟,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分割宅基地,共同维护好同胞兄弟之情。徐某乙认为该界线为自界墙向北出厂房后呈直线顺延至与老屋西山墙南端平齐处,并按此界线码放了水泥砖墙。徐某乙作为该界线划定主张者,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协议书》对该段界线的表述未明确水泥地坪处的界线终止点,徐某乙又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界线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所主张的界线不能作为宅基地分割依据。徐某乙沿该界线堆筑的水泥砖围墙作为宅基地分割界线,没有合法根据,且该墙距徐某甲新建厂房门口仅0.8米,严重妨碍了徐某甲的生产生活,依法应予拆除。遂判决如上。
黄明菁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曹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