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赠幼女房产 复婚后欲撤回还债
夫妻俩为尽快脱离感情漩涡逞一时之快,一纸离婚协议将夫妻二人共同打拼购买的房产赠与不满周岁的女儿,潇洒离婚。现二人再次结合,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陈某与王某结婚数年却因一时冲动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并将共有房产在协议中注明赠与当时不满周岁的女儿。如今二人暮然回首,破镜重圆,恢复婚姻关系。岂料在外经营管理不善,欠下外债,为了偿还债务,夫妻俩想把曾经赠与女儿的房产变卖。因此,5月10日陈某因赠与合同纠纷起诉至泾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房屋赠与条款。
经法官审理认为,陈某与王某偿还借款的诚信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案中,离婚协议中的赠予条款是基于双方自愿的真实意思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并且赠与的房产对于受赠人来说,系纯获利益的行为,王某作为监护人,无权代理处置。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原告陈某及时撤回起诉并表示会另想办法偿还债务。
徐佩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曹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