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拒缴罚金 扣划账户即时到账
近日,旌德法院将一起非法狩猎案刑事罚金予以追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2017年4月12日晚20时许,梅某、汪某、程某在旌德县蔡家桥镇朱旺乐园附近及高溪村附近,采取用随身携带的头灯照射树上的鸟后用弹弓及钢珠将鸟射死的方法,捕杀鸟类42只,在回程途中,梅某被公安民警查获,汪某、程某逃离,两人次日到旌德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鉴定,三人捕杀的42只鸟,其中41只为白头鹎,1只为丝光椋鸟,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梅某、汪某、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丝光椋鸟1只、白头鹎41只,并造成所猎捕的42只鸟死亡,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
旌德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查明案情属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决梅某、汪某、程某犯非法狩猎罪,各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生效后,汪某、程某依法缴纳罚金,但梅某拒不履行,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梅某的银行账户进行扣划,罚金4000元即时到账,该案的刑事罚金得以顺利追缴。
丁福银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曹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