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名义起诉追公司货款 无奈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诉请
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因主体不适格,被依法驳回诉请。
2015年7月30日,某贵金属冶炼公司与某矿业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王某个人代表该贵金属冶炼公司在合同上签名并向某矿业公司支付5万元保证金。交易数次后,某矿业公司主管冉某就双方在2015年到2017年12月期间买卖锌粉金银物料进行了核算,确认矿业公司共欠货款37万余元,但此款一直没有给付。2018年4月19日,王某遂以个人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某矿业公司退还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起诉某矿业公司等退还货款的基础是以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审查王某向法庭提交的买卖合同上双方分别是某矿业公司和某贵金属冶炼公司,王某是作为某贵金属冶炼公司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名,王某并不是该份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请。
徐珊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曹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