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运工运输垃圾途中致人受伤
村委会作为雇方该赔偿吗?
村委会雇请人员定期对垃圾进行清理,清运工在清运垃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村委会应该赔偿吗?近日,泾县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泾县某村村委会赔偿崔某各项经济损失2.1万余元。
2017年4月1日,崔某与泾县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某村垃圾清运保洁承包合同》,约定该村村委会将村域范围内的垃圾保洁清运工作交由崔某承包,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2018年1月2日7时,崔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运输垃圾时,与行人汪某某发生刮撞,致其受伤。1月31日,经泾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崔某与汪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崔某赔偿汪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3万余元,崔某先行赔付。在崔某赔付汪某某后,就已支付的赔付款要求泾县某村村民委员会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泾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在安排崔某从事该村垃圾清运保洁工作中,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崔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40%。崔某在提供劳务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60%的经济损失。
唐晓明 刘莉荣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曹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