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法院执行和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近日,旌德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华某为木匠,2016年5月13日,旌德县某装饰公司承建了蔡家桥镇某厂内房屋装修工程,华某为该工程提供劳务,在屋顶翻瓦“放线”时坠地受伤,导致其L3椎体爆裂性伴不全瘫、多处骨折。在芜湖市弋矶山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花费医疗费77756.19元。事故发生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一直僵持不下,2017年12月1日,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旌德县某装饰公司负责人汪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4213.8元。
判决生效后,汪某拒不履行义务,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旌德县某装饰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由汪某、刘某、江某、陈某四人共同出资成立,汪某占该公司20%的股权、刘某占30%股权、江某占30%股权、陈某占20%股权,有四人签订的协议书为证。且四人经友好协商,就华某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汪某、刘某、江某、陈某四人按照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承担华某受伤相应的赔偿金额,华某表示同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同时约定若被执行人江某、刘某、陈某未按计划履行还款义务,汪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雷梅洁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曹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