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未付却向债权人出具借条
因所欠借款利息3万元未付,借款人李某就该利息向出借人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出借人张某索要无果,认为借款利息已转为“本金”,遂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李某给付该借款3万元及其利息。近日,泾县法院对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宣判,认定案涉借条所载的3万元仅为利息,并非借款本金,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原告张某借款利息3万元。
2015年8月15日,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张某人民币3万元,用于生意周转,现金支付。经查明,李某向张某出具的借条所载的借款3万元,实际为所欠另一笔借款的利息,因该3万元的利息未及时支付,李某遂向张某出具了上述借条。张某认为该借款利息已转换为本金,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该借款3万元及其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利息是因本金而产生的利息即孳息,能够脱离本金而独立存在。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借条所载的3万元实为另一笔借款的利息,而非张某实际向李某出借了3万元,上述以借条形式确认的利息,应为有效,李某应予以支付,但不得对该3万元再行主张利息,遂判决如上。
齐军仕 曹蜜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曹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