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火石山矿区建筑石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人须知第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丙级以上资质。同时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3款规定:本工程所需土方量较大(272.08万m3,验收时以实际土方充填量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提供能够满足本工程所需土方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在农田、林地等区域取土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并提供取得取土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图片),请问公管局:
1、依据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之第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本项目为中型及以上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丙级施工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本项目将土方来源作为限定条款同时在补充修改说明文件第四条中限定了土方主要来源于安徽省六兴矿业有限公司,土壤质量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就近取土,运距0.5-1.0km。此条款是否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