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记者 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张某作为连带保证担保人,被判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据悉,2015年6月,张某的两个朋友为了买房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而张某则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诉讼费等。今年年初,该银行因多次催促三人还款未果,遂起诉到了田家庵区法院。
“我和借钱的人就是普通朋友,他们当时声称借款是为了结婚买房子。我才答应给他们帮个忙担保的,具体内容我不清楚。后来签了字后,他们又说让我提供收入证明什么的,我提供不了,所以我认为就没我的事了。” 开庭时,面对银行提交的张某与该行签订的《小额贷款保证合同》时,张某承认《保证合同》上保证人一栏的签字是其本人,但辩称自己对该合同内容不知情,只是帮忙给朋友签个字,不知道签字要承担法律责任,何况房子又不是他的,他不应该帮还贷款。所以其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且为大专文化程度,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签字为他人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此辩解不符合常理,应当为其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陆彬 记者 吴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