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记者 身为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却在相关部门在打击淮河河道非法采砂的行动前泄露信息,导致非法采砂的犯罪行为没有受到打击。8月21日,安徽省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原副局长汪琳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原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长汪琳在省市两级管理部门组织的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利用其掌握的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信息,为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常年在淮河水域潘集区段禁采区非法采砂的个体经营户汪传高通风报信,致使汪传高在2017年上半年、2017年八九月份和2017年底的三次行动中,没有被打击处理过。2018年4月份,在淮南市组织的扫黑除恶行动中,汪琳再次将行动信息透露给汪传高。汪传高每次接到汪琳的信息后,都通过拆除采砂设备、隐蔽采砂船等方式逃避检查,全部躲过了打击处理。
另外,汪琳还在担任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行政处罚、介绍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汪传高10万元,收受其他管理对象现金和购物卡共计金额5.9万元。
庭审中,汪琳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汪琳构成受贿罪具有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汪琳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不能成立,因为汪琳不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向汪传高透露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内容,本身并不具有保密性,通风报信的内容不具有保密性,且汪传高并不是经过法庭判决的“犯罪分子”,因此汪琳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公诉机关在辩论时认为,汪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在机关具有查禁犯罪行为的职责,在有关机关组织打击非法采砂行动之前,汪琳采取各种形式给汪传高通风报信,致使汪传高在行动之前就拆除设备或把采砂船隐藏起来,导致汪传高没有受到查处,汪传高的非法采砂行为,无论从时间、方式还是非法获利的数额等,都显然具有犯罪行为的性质,所以汪琳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公诉机关认为,汪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身为查处非法采砂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通风报信,使其逃避处罚,依法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汪琳在最后陈述是表示认罪悔罪,称自己没有经得起诱惑,导致自己违法犯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理,让自己早日回归社会。
据悉,该案是淮南市监察委成立以来,采取留置措施办理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院长侯伟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了此案。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田家庵区纪委、法宣办分别发文,组织淮南市、区两级公务员1000余人,在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淮南市中院和各县区法院视频会议室通过观看庭审视频集中旁听了庭审过程。
法庭没有作出当庭判决。
刘福忠 记者 吴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