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记者 原告程某晶与被告程某爽、马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近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程某爽、马某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一次性偿还原告程某晶借款本金67万余元,违约金73万余元。
据了解,原告程某晶与被告马某红通过朋友认识,被告程某爽、马某红系夫妻关系,2012年两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陆续向原告借钱,双方于2014年1月1日进行了结算,两被告共同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款为160万元的总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并用三处房产做抵押,同时对违约金等也做了相应的约定。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归纳如下争议焦点:1、原告是否履行了160万元的资金出借义务,借款是否约定利息;2、原告主张逾期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是否应予支持;3、被告程某爽转账归还借款的实际金额是多少;4、双方代物清偿的约定是否有效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出借的132.7万元有转账记录证明,法院予以确认,因原告提供的27.3万元取款记录不足以证明被告收到其取的27.3万元现金,故认定双方签订的160万元的借贷合同在132.7万元的范围内生效。从原告提供的借条来看,双方对借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故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之后,被告转账偿还了548800元,并用汽车折价还款10万元,合计还款648800元,剩余本金为678200元,两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及支付相应违约金的责任。原告请求以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违约金计算时间从借款履行期届满即自2014年7月1日开始起计算。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茹文君 刘娅 记者 吴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