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先生将单价12999元的三瓶茅台酒从北京快递到长沙,20天后收货时却发现其中一瓶酒已漏光。于是他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一瓶酒的损失。25日,记者获悉,法院认定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不成立,限额赔偿条款无效,在履约过程中具有重大过失,一审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桂先生6500元。
首先必须承认,在快递业务中,将邮件完好无损地送到消费者手中,是快递企业最基本的责任。如果因邮件在快递途中丢失或损坏,快递企业没有将邮件安全送达消费者手中,那么表明其未能履行职责,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少消费者认为,保价价值就等于消费者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但是,因为没有保价费的统一标准,各快递公司却有一套自己的计算方式,因此针对快递保价的纠纷也频频出现。如此语境下,针对“邮寄茅台瓶体破损、快递只赔300元”赔偿官司,法院认定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不成立,限额赔偿条款无效,显然具有样本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规定,“保价的邮件丢失或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这种模糊规定,实际上为邮件丢失、损坏少赔或不赔,留下了操作空间。事实上,即使选择保价,也很难达到贵重物品的实际价格,多数快递企业的保价上限只有3万元。比如,一箱6瓶飞天茅台,寄件时按市面价格4000元一瓶保价,赔偿时却只能按出厂价1499元一瓶来赔。至于未保价的贵重物品,只能按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
可见,只有立法规范快递保价标准,才能止息赔偿纷争。换言之,必须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缮,取消一些为快递企业免责的“霸王”条款,明确保价及赔偿标准,强化快递行业的赔偿责任,让客户承担零风险,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汪昌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