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征收补偿工作事关城市建设发展与群众切身财产权益,是平衡公共利益与民生权益的关键民生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征地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需全面核查被征收对象资产情况,依规开展资产清点、价值评估,足额保障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停产停业等合法补偿权益,确保征收流程公开、标准统一、补偿公平。同时,《行政强制法》明确规范了行政处置的法定流程,要求行政机关开展相关处置工作时,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完善手续报备、现场保全、证据留存、公示告知等全流程工作,杜绝流程疏漏,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与合法财产权益。各地司法机关在涉征收补偿案件审理中,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采信合法有效证据、规范自由裁量权,助力化解征收领域各类问题,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与社会公平正义。近日,淮南市一起花卉种植园征收补偿相关案件引发社会关注,该案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七百余元司法鉴定定损结果,与最终生效审理确定的补偿金额存在较大差距,审理证据采信、裁量标准等问题引发业界热议。
近日,淮南市王云经营的金秋兰苑花卉种植园涉征收处置相关案件受到广泛关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正规流程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评估报告显示,种植园资产损失合计717万余元,但历经多轮司法审理后,最终生效审理确定的补偿金额仅为43万余元,前后金额相差十余倍。案件审理的证据采信标准、司法裁量尺度等问题,引发当事人及行业人士的广泛探讨。
合法租赁合规经营 属地部门明确补偿标准
事件追溯至2017年,经营者王云与淮南市矿业集团老矿区事务管理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合法取得谢家集区11.36亩土地的使用权,专项用于兰花、映山红等名贵地栽花卉规模化培育种植,并配套建设标准化种植大棚、养护设施等附属设备,租赁经营期限至2020年10月31日,全程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020年,因当地谢三路西延市政工程建设需要,该花卉种植园被纳入相关征收范围。属地街道相关部门针对种植园开展全面实地测绘、逐项资产清点,梳理形成包含78项资产的完整台账,并明确告知经营者,将严格依据现场清点的资产台账,参照地方征收补偿文件标准及市场公允价格开展资产估值核算,依规落实相关补偿待遇,充分保障经营者合法资产权益。
场地集中处置 名贵苗木资产大幅受损
2021年7月28日,属地街道相关部门对金秋兰苑花卉种植园开展集中场地处置工作。处置期间,未完成相关手续报备、司法裁定审批,也未开展现场财产保全、公证留存等规范流程,直接组织人员及机械对种植园实施全面清理拆除。
彼时正值三伏高温时节,园内十余万株多年生地栽名贵花卉扎根土壤深处,高温环境下苗木移栽存活率极低,现场大规模清理作业导致绝大部分苗木损毁消亡,多年培育的种植配套设施、种植苗木、养护设备等资产尽数受损,规模化花卉种植基地彻底关停。
司法审理启动司法鉴定 官方定损金额超717万
场地处置工作结束后,双方就资产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经营者王云依法提起相关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牵头组织属地街道相关部门、种植园经营者三方共同摇号筛选机构,从法院专业机构专家库中选定山东潍坊正元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专项负责案涉种植园资产损失评估工作。
本次评估的核心定损依据,为前期属地相关部门实地核查、逐项统计形成的78项官方资产台账,全程评估委托流程均形成完整谈话笔录,由法院出具正式评估委托书,流程合规、依据详实。2023年11月21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正式司法鉴定报告,明确金秋兰苑花卉种植园案涉全部资产损失合计7177390.32元,该评估结论为法院主导、三方参与下形成的正规司法定损结果。
司法鉴定结论未被采信 最终补偿金额仅43万
该案后续审理过程中,这份流程合规、依据充分的司法鉴定评估结论,未被裁判文书采信。一审法院经裁量确定补偿金额34万余元,二审法院审理后调整补偿金额为43万余元,并依法计付相应利息。
此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检察监督的决定。从法院主导定损的717万余元资产损失,到最终生效审理的43万余元补偿金额,悬殊的数值差距,成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也引发公众对涉征收案件司法裁量标准的讨论。
当事人提出多项疑点 案件事实认定引争议
2025年9月,王云通过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到7组加盖档案专用章的原始书证,涵盖相关单位答辩材料、完整庭审笔录、三方评估委托谈话记录、法院官方评估委托书及全套司法鉴定报告等核心材料。当事人表示,上述关键证据均已在原审程序中完整提交,但一审、二审、再审审查阶段,均未组织当庭质证,核心证据未能充分庭审核验。
针对司法鉴定结论未被采信的核心问题,当事人提出合理质疑:本次评估机构筛选、委托、定损全过程由一审法院主导推进,评估机构具备合法资质,评估依据的78项资产台账由属地相关部门实地统计形成,无任何证据证实评估流程存在瑕疵、评估数据存在偏差。但生效裁判文书中,并未明确载明不予采信该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定理由,仅通过司法裁量大幅调整补偿金额。
同时,裁判文书中“经营者自行搬走花卉苗木”的事实认定,遭到当事人全面反驳。王云表示,案涉苗木均为多年生深根系地栽名贵花卉,无法短时间迁移搬运,三伏天集中处置过程中,所有苗木均就地损毁。两级职能单位盖章的信访材料、相关单位答辩文书、庭审陈述记录,均可佐证该事实。若现场无苗木资产,相关部门无需在场地处置一年半后,专门启动第三方司法鉴定定损工作。
此外,当事人举证的土地租赁合同、场地整改资料、会议纪要等材料,可相互印证案涉种植园实际经营土地面积为11.36亩,但审理过程中未依据实际经营面积核定苗木存量。同时,一笔归属其他经营主体的96598.45元犬舍项目补偿款,已有相关单位书面材料证实与本案花卉资产无关,但原审审理中将该笔款项在本案补偿中予以抵扣。当事人表示,本案证据基础更为扎实,但最终处置结果差距悬殊,裁量尺度有待统一。
法理层面引发探讨 司法定损裁量边界受关注
业内法律人士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仅在资产损失客观上无法完成司法鉴定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结合现有证据酌情确定补偿金额。反观本案,案涉资产损失已通过法院主导的正规司法鉴定完成精准定损,评估流程合法、结论客观有效,不属于无法鉴定的情形。
在场地处置行为已被司法文书确认、司法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且无有效证据推翻定损结果的前提下,最终审理确定的补偿金额与司法鉴定结果差距悬殊,引发法律界对涉征收补偿案件证据采信规则、司法自由裁量边界、同类案件裁量尺度统一等问题的深入探讨。目前,该案遗留的争议问题,仍持续受到社会与行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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