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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是“一诺千金”还是“空头支票”?

2025-08-08 11:43:57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孙晓帆   

近日,宁国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电话中 “口头保证” 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初,业主王某委托汪某负责其名下房屋的全程装修。后汪某与贾某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购买瓷转用于该房屋装修。贾某依约向汪某供货,并将前期送货单及货款金额明细单通过微信发送给汪某确认,但汪某迟迟未支付前期货款。害怕货款没有着落的贾某联系上了房屋业主王某,王某在电话中表示,“没事儿,总共也就4万元左右,到时候你确定好数量和金额,如果没有付你,我就把他的装修款扣下来,就这么简单。”得到王某口头承诺的贾某放下心来,如约继续向汪某供货。瓷砖铺贴完毕一个月后,贾某多次找到汪某催要货款,均被汪某以王某未支付装潢款为由拒绝支付。想到王某之前的承诺,贾某找到业主王某,希望要回瓷砖货款,不料王某却以装潢过程中遭到汪某欺骗超付装修款为由拒绝履行此前的口头承诺。无奈之下,贾某将王某、汪某二人齐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拖欠的瓷砖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贾某向被告汪某供货,共计货款及搬运费37202元,在贾某向被告汪某催要后,被告汪某一直未予支付,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故对原告贾某要求被告汪某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关于被告王某对原告贾某所作出的口头保证,在本案中,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对原告贾某请求被告王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息诉服判,现案件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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