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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主张“假一赔十”未获法院支持

2025-07-31 09:36:14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孙晓帆   

网购食品发现不合格,第一时间不是协商退货,而是继续下单越买越多。近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纠纷案,对“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了认定。

2024年11月5日,林某通过某网站在白某开设的店铺中购买了1斤“大连淡干海参”,花费483.55元。收到货物后,林某对干海参进行了泡发,发现泡发率与正常标准不符。于是,林某委托检测机构对该海参的复水后干重率、蛋白质等项目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得知结果后,林某又分别于同年11月24日、12月17日再次购买白某店铺出售的干海参共计3斤,花费2273.1元,但均未拆封食用。不久后,林某诉至芗城法院,要求白某退还货款2756.65元,并依法给予十倍赔偿金27566.5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据此认为,林某在白某处购买的干海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白某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林某主张的十倍赔偿于法有据。但是,海参作为一种较为昂贵的海洋食品,林某在初次购买时尚且谨慎,却在发现泡发率与正常标准不符且将商品送检的情况下,又陆续购买3斤且均未拆封食用,其后续购买行为与一般常理性消费不符,故不能认定为个人或家庭消费需要。

法院综上认定,林某的后续购买行为系“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购买,已经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仅支持林某首次下单对应的干海参适用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随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如下:林某将剩余海参退还白某;白某应退还林某货款2756.65元,并补偿林某524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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