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已去世近二十年,兄弟俩却因房屋征收款对簿公堂。原因来自于多年前的一纸协议,约定了谁照料母亲,谁继承房子。子女间协调达成的遗产分配协议是否有效?法庭之上,能否守住尽孝者的付出?
谁照顾老人,谁继承房产
已故的陈阿婆居住在上海黄浦区,拥有一间私房,并育有五个子女。二十多年前,陈阿婆因突发疾病瘫痪在床,需要有人贴身照料。遵照陈阿婆的意愿,五个子女协商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幼子小伍负责母亲的全部生活照料及相关费用,包括住院费、医药费、丧葬费等,陈阿婆的退休工资则用于资助另一名无生活来源的子女。作为回报,该私房由小伍一个人继承,其他子女放弃继承。
不负所托,小伍悉心照料母亲生活起居五年直至其病逝,并承担了全部丧葬事宜及费用。2019年,该私房面临动迁,小伍却和兄长三明产生了纠纷。三明否定了当年协议的效力,认为在母亲生前自己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要求与小伍平分征收补偿款。其他兄弟姐妹则表示当年因为时间和经济原因未能尽到赡养义务,认可小伍应当获得全额补偿款。小伍诉至法院。
除了三明,其他子女均不愿与小伍对簿公堂。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主动前往其他子女的住处,经过谈话后还原了事实全貌。
判决:小伍分得全部征收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协议是法定继承人对个人期待利益的合法处分,协议是有效的,确认由小伍分得母亲名下私房的全部征收补偿款,驳回三明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当事人名为化名)
黄浦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孙娜表示,案涉协议效力作为本案审查的重点要点,法院结合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背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要素综合审定,作出协议有效的认定。
体现了法律对诚信行为的保护,小伍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承担了赡养义务,并履行了生养死葬的责任,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履行义务者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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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更多赡养义务的子女可多分遗产吗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街坊林先生和周女士育有一子五女。大儿子林某亮早已去世,留下了女儿小美。此后几十年间,二女儿林某宝一直与父母生活,履行照料义务,并协助父母抚养年仅七岁的兄长遗孤。在相继为林先生和周女士养老送终,并为成年的侄女置办婚嫁事宜后,林某宝也成了一名年逾七旬的老人。因当地规划,父母留下的几处老宅要拆迁,小美及林某宝的其余四姐妹闻讯而动,要求平分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法院也作出判决,原告四姐妹各得10%遗产份额,小美得5%遗产份额,被告林某宝得55%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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