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讯:记者从合肥市城管局获悉,该局与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最新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依法严厉打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与生态安全。
注意!这些行为都违法
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仍有少数人或图一时方便,或为一己私利,随意丢弃、倾倒垃圾。此次印发的《意见》明确了适用范围,针对擅自对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进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该条款指出,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且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何为“严重后果”?《意见》清晰界定
为清晰界定“造成严重后果”,《意见》列出了六项具体认定标准。包括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达到三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耕地、其他林地五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其他农用地(不含林地)十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体积在五十立方米以上或清理处置费用达到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河流、湖泊、湿地、绿地等擅自倾倒、丢弃、堆放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体积在二十五立方米以上的;二年内在全市范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次数三次以上或具体点位三处以上的;二年内在全市范围曾因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为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提供中介、引导、装卸、消纳等帮助或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累计实施体积在五十立方米以上的;组织、管理人员按其所参与或组织、管理的全部违法情况累计计算。
“这些标准的出台,让执法有了更明确的标尺,确保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精准有力。”合肥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说。
符合适用标准,将处行政拘留
《意见》明确,县(市)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等部门发现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线索,应调查倾倒次数、倾倒体积或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性质、清理处置费用等与案件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认为符合“造成严重后果”,则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案件线索的,及时通知城市管理等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由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调查,经调查后认为符合行政拘留适用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据悉,此次合肥市四部门联合“亮剑”,将形成合力,严打重罚违法倾倒垃圾行为。“在此提醒广大单位和个人,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厉惩处,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我们的生活环境。”相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 王珊珊 通讯员 李斐 实习生 解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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