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包羽菲 王丽娜 曹开发)两张看似普普通通的借条,一次准备充分设问巧妙的法庭询问,竟发现被告吕某关于借款、还款等方面陈述疑点重重。承办法官通过调取公安侦查阶段关于一起刑事案件的侦查笔录,发现被告吕某的陈述前后矛盾,并最终依据举证责任规则做出裁判。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借款人吕某对借款及还款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单独以当事人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被告吕某未就归还款项充分举证情形下,依法确认被告吕某仍欠第三人郑某借款未归还,应当履行相应的还款责任。
第三人郑某因犯职务侵占、诈骗罪,被判决向受害人某银行履行538万余元刑事退赔义务,因其怠于履行,某银行在获悉吕某拖欠郑某借款未归还后,一纸诉状将吕某诉至法院,代位第三人郑某向吕某主张归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庭审中,被告吕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仅抗辩相应借款早已归还,故不再负有还款义务。出乎意料的是,不同于通常民事诉讼中的“针锋相对”,第三人郑某作为该笔借款的债权人,对被告吕某的陈述也一概认可。“既然吕某借你的钱已经全部归还,为什么你还保留其向你借款的两张借条呢?”承办法官向郑某发出询问。“借条我忘记归还吕某了,但是钱确实已经归还了。”郑某陈述道。“吕某,既然你说已全额偿还郑某借款,请提供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承办法官要求吕某提供还款证据,然吕某却表示无法提供证据。承办法官敏锐地意识到其中存在不符合常理之处,遂并未轻易采纳吕某和郑某的法庭陈述,而是对该陈述所涉证据展开进一步细致审查,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庭审后,承办法官依法调取了第三人郑某所涉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公安询问笔录,发现被告吕某在公安询问中陈述与本案庭审完全相反,在公安询问中明确表示案涉借款未归还。据此,法院否定了被告吕某与第三人郑某庭审中貌似相互印证陈述的证据效力,要求被告吕某继续对其已经还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定举证期限经过,被告吕某未提交任何还款证明,法院遂以原告提交的借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确认被告吕某仍欠第三人郑某16万元借款本金。被告吕某怠于履行向第三人郑某还款义务的行为,客观上减损了第三人郑某的财产,实质影响原告某银行刑事退赔债权的实现,原告某银行有权向被告吕某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被告吕某归还对第三人郑某的借款,并直接向原告某银行清偿。
“看似一起很小很普通的借贷纠纷,没想到其中暗藏玄机。”承办法官感慨道。“司法公正无小案,司法为民无小事。因此,即便在看似简单且证据充分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我们也绝不能放松丝毫警惕,谨慎洞察和识破案件内在的玄机,防止别有用心之人瞒天过海、谋取不正当利益。法官公正地审理好每一个案件,都是在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承诺。”承办法官言语铿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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