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讯:建立长效机制,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1月26日下午,省新闻办召开解读《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政府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汪春明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进一步提升安徽督查工作规范化水平,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2021年12月,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一部行政规章 为督查工作提供了遵循保障
省政府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汪春明在会上介绍,《实施办法》是安徽省政府督查领域第一部行政规章,也是在全国率先为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出台的省级政府规章。《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督查主体、内容、对象、方式、组织保障等,为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提供了遵循和保障。
《实施办法》就规范开展督查工作、加强督查队伍建设、落实国家督查工作要求和高质量做好我省督查工作作出了具体规范。明确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同时,对督查原则、组织保障等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政府督查的主体,具体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督查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是上级和本级党委、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是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四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五是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本级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指令、上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督查事项。
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阻碍督查追究责任
在督查方式和程序上,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开展检查、约谈督查对象、调阅资料、收集线索、动态监测或有利于开展督查的其他方式。同时,政府督查属于政府行为,也要符合以下规定程序:督查立项、制定方案、实施督查、形成督查结论。政府督查机构根据督查结论报告情况、提出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规定了政府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违反督查纪律的法律责任。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威胁、打击、报复等阻碍督查工作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加强信息化建设 建立督查工作基层联系点
《实施办法》既全面贯彻国家条例精神,充分体现国办通知要求,又结合我省实际有所突破创新。创新督查方式是《实施办法》的特点之一,在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等方式的同时,推行线索核查、暗查暗访、边督边办、督帮一体等督查工作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督查增效和减轻基层负担。《实施办法》提出探索建立督查工作基层联系点,建立督查工作专业人员库,实行督查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着力加强督查专业能力建设。这些探索,有助于及时掌握基层政策落实及“减负”状态,倾听来自一线的声音,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作用,推动提升督查专业化、规范化和精准度。(记者 秦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