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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对账催票付清全款,反被告上法庭?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2026-11-05 14:17:36 来源:市场星报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吴文绮 曹开发)在市场活动中,甲方主动对账、催票、付清了货款,但依旧被供货商告上法庭索赔。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建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

2025年2月,工程公司与建材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协议》,约定每月对账开票,每三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结算一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材公司多次迟延对账、开票,工程公司为按约及时付款,多次催促建材公司。截至2025年7月,工程公司对合同所涉货款未有任何拖欠。鉴于建材公司存在逾期对账及开票行为,为规范后续履约,工程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向建材公司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建材公司每月5日前对账并及时开具发票,同时提出违约可解除合同。建材公司6月12日回函表示同意,但同时提出将付款方式从“三节结算”改为“押一付一、月结月清”,并增加逾期付款利息条款。工程公司次日即明确回复,坚持按原合同付款方式执行。6月17日,两公司负责人在电话沟通时产生争执:工程公司称若无法达成一致可终止或解除合同,建材公司表示可以终止,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解除。6月18日,工程公司据此发出书面解除函,建材公司认为该解除行为缺乏法定及约定依据,构成根本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支付违约损失2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首先,从合同的履行过程来看,在建材公司存在迟延对账、开票等违约行为时,工程公司先是多次主动催促其对账、开票,后又提出签订《补充协议》,其目的系针对前述瑕疵履行行为督促建材公司按约履行,并未对原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重大、实质性变更,故工程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以保障合同后续顺利履行;另外,在对账、开票完成后,工程公司均在开票后一周内支付了所欠货款,综合上述分析,法院认为工程公司已尽到最大诚意履行案涉合同。其次,从案涉合同的解除过程来看,针对《补充协议》,建材公司表示同意的同时又提出要将付款方式从“每三节结算一次”变更为“结账周期为三个月、押一付一”,同时增加了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构成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实质性变更。工程公司对此无法接受并坚持按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后,工程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建材公司表示对此无异议,仅要求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在此基础上,工程公司向建材公司发出《关于解除〈水泥购销协议〉的函》,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案涉合同,工程公司并未构成重大违约。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建材公司全部诉请。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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