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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型号变更未报价,尾款争议如何认定?

2026-11-05 14:15:29 来源:市场星报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李瑶 曹开发)合同履行中,双方协议变更供货瓷砖型号,但未在单据上载明新型号瓷砖的价格,这笔“糊涂账”该如何认定?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该起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厘清价款争议,以公正裁判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有效化解了当事人面临的现实困境。

2023年至2024年期间,黄山某酒店经营者何某因酒店装修需要,陆续从宁国某建材公司处采购瓷砖,双方签订《开单表》,约定瓷砖型号、单价、总价及折扣。2024年1月,双方协商一致,更换其中一款瓷砖,宁国某建材公司另行出具《销货单》一份,载明更换后瓷砖的型号及数量,由何某签字确认。项目完工后,宁国某建材公司单方提出新型号瓷砖市场价格为1280元每片,折扣后单价为811.6元,但何某不予认可,认为变更型号时并未提前告知。宁国某建材公司遂起诉黄山某酒店及何某,追讨剩余货款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货款,法院依法予以确认。针对变更后的新型号瓷砖,宁国某建材公司主张的单价未在《销货单》中载明,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何某告知市场定价,故对其按单方主张的市场价格计收货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案涉瓷砖已由酒店签收并实际使用,且参考“瓷砖规格越大,价格通常越高”的市场行情,法院结合原《开单表》约定的折扣比例,酌定新旧型号瓷砖的差价由酒店及何某承担25%,核定该款瓷砖按401.68元/片结算。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山某酒店、何某向原告宁国某建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何某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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