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王燕 曹开发)购房资金来源涉脏,房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法院能否查封、追缴?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一起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异议案件,案外人杜某主张案涉房屋包含其个人合法出资,请求停止查封、拍卖,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杜某不服提起复议,上级法院经审查裁定维持原裁定。
孙某诈骗罪刑事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财产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登记在案外人杜某名下某小区房产。孙某前妻杜某随即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案涉房屋查封、拍卖。杜某称,其与孙某已于2018年离婚,案涉房屋系由本人出资购置,购房资金中有48万来自孙某出售原有房屋的转款,但原有房屋出售前背负30万元银行抵押贷款,是其自筹资金清偿贷款、办理解押才完成交易,购房资金中包含个人垫付部分。由此认定案涉房屋属于私人合法财产,法院查封损害其合法权益。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本院生效刑事判决书已查明事实,孙某出售原有房屋后向杜某转账51.5万元,其中48万元被杜某用于购买案涉某小区房产,该笔购房款属于赃款转化财产,依法应当追缴。杜某所提自筹资金清偿抵押贷款、属于个人合法投入的主张,该意见系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该类争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杜某应通过法定途径另行主张权利。执行异议程序仅审查执行行为合法性,不直接否定生效刑事判决对赃款赃物的认定,遂依法裁定驳回杜某的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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