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戴皓 曹开发)当事人为了“少跑路”刻意选择就近法院,虚列与案件无关被告,该做法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宁国市法院在审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材料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坚决对当事人意图通过“硬凑”被告来制造管辖联系点的行为说“不”。
王某与穆乙系朋友关系。2023年,穆乙的哥哥穆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2万元。基于对穆乙的信任,王某通过微信将款项转给穆乙,委托其转交穆甲。借款到期后,穆甲未能清偿款项,王某遂将穆甲、穆乙兄妹二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发现,虽然王某将穆乙列为被告,但根据其提交的诉讼材料及诉称的事实,穆乙并非案涉借款的合同相对方,王某并无要求穆乙承担还款义务的基础事实和法律依据。而王某将穆乙列为被告,主要目的是想利用其住址在受理法院辖区这一条件,故意制造管辖连接点。法院认为,该院并非本案诉争纠纷双方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王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管辖条件,故裁定对王某的起诉不予受理。目前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管辖权是诉讼启动的法定要件,诉讼参与人应当自觉遵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虚列被告,强拉管辖等“技术手段”来规避管辖规定的行为,有违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与管辖制度的立法本意,此类行为既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还会导致无责主体无端卷入诉讼,不利于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相关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不当诉讼产生的诉讼成本及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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