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吴文琦 曹开发)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王某以欠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法院经审理认定并未超过法定期间,依法判决王某向赵某支付欠款及利息。
赵某从事毛鸡批发销售业务,王某因经营需要在赵某处购买毛鸡,但一直分文未支付。王某向赵某出具一张尚欠货款37800元的欠条,但并未约定付款期限。此后赵某多次催要,王某均未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欠款37800元及利息。
庭审中,王某对欠款金额及欠条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主张赵某未在2022年8月28日前催要,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赵某则称,2025年春节前夕曾委托律师向王某催要欠款,当时王某同意付款但一直未实际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某向赵某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故对赵某要求王某支付欠款37800元及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王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指出:首先,双方在欠条上未约定付款时间,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其次,赵某于2025年春节前委托律师向王某主张过权利,王某同意付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自该次主张权利至本案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并非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护身符”。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均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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