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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情谊之名规避中介费,未签合同仍构成跳单

2026-10-09 10:43:58 来源:市场星报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曾繁琦 曹开发)近年来,二手房交易市场持续升温,由于个人自行搜寻房源、对接客源耗时费力,不少买卖双方选择借助房产中介促成交易。但有少数人为节省费用,接受中介服务后跳单私下成交;还有人更是存在侥幸误区,认为委托熟人帮忙、未签订书面合同,就无需支付中介费。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熟人提供居间服务产生纠纷的案件。

为省中介费,微信求助老同学

据悉,该案被告张某夫妇名下有一套房产欲出售,出于便捷考虑,通过微信联系了其同学王某,咨询房屋出售相关事宜(其明确知晓同学王某在广德某房产中介公司任职)。后王某拍摄了案涉房屋的图片,发布了涉案房屋信息及带看房服务,成功为张某夫妇搭建了房屋交易的渠道和机会。但张某夫妇刻意绕开王某私下与意向购房客户沟通洽谈,最终直接完成房屋买卖交易。事后,广德某房产中介公司认为张某夫妇的行为构成恶意跳单,严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夫妇按照行业标准支付相应中介服务费用。

没签合同,为什么还要付费?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张某夫妇应否支付原告广德某房产公司居间费用,核心关键是广德某房产公司是否在案涉房屋销售过程中起到了居间介绍的作用。

“法官,我就是请我同学帮个忙,是我们之间无偿的情谊行为,为什么还要给中介费?”

“法官,我就是委托同学个人帮忙,而不是委托公司卖房,我跟房产公司并未签署合同,为什么要给房产公司中介费?”

庭审中,被告张某夫妇反复强调自己只是找了老同学“帮个忙”,只是熟人之间的人情协助,属于情谊行为,既没有和中介公司签订合同,也没有委托公司卖房,并未和中介公司建立居间服务关系,自然无需向房产公司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认定,居间关系成立,被告行为构成跳单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被告通过微信主动向原告的业务员王某咨询售房事宜,王某依托所在房产公司的平台资源为其发布房源信息、提供带看服务,提供了案涉房产对外展示机会,被告对此明知且接受,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居间服务关系。

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王某明确表明其职务行为的身份且未曾以个人身份向张某夫妇主张过介绍费用,不属于朋友之间无偿的情谊行为。另外案涉房屋的买方系广德另一家房产公司的客户,而此房产公司是从原告处获取的房源信息,所以原告依法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合理报酬。

综合原告实际提供中介服务的内容及订立合同的重要程度等情形,并结合本地房产中介市场的收费惯例,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张某夫妇按照房屋售卖价格1%标准的半数,向该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法官提醒:房产中介服务的核心价值在于提供交易信息、搭建交易渠道、匹配供需资源,只要委托人实际利用中介服务获取交易机会,即便跳过中介私下成交,依然构成跳单违约,需承担付费责任。

熟人委托中介服务也并非免费“人情帮忙”,只要依托正规中介机构资源、产生实质中介服务行为,委托人就有付费义务。房屋买卖双方应恪守诚信原则,尊重中介服务劳动价值。切勿抱有“熟人服务免费”“私下交易省钱”的侥幸心理,恶意跳单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还可能产生民事纠纷,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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