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陈木三 曹开发)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实际赔付金额超出法定损失标准,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免除交强险赔付责任?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一起该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有权向醉驾侵权人追偿。
2026年2月17日傍晚,汪某醉酒驾驶轿车沿宁国市某乡道行驶时,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陈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汪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晚,为妥善处置纠纷、取得被害方谅解,汪某与陈某的直系亲属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双方约定,由汪某一次性赔偿陈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3万元。协议同时明确款项支付方式,其中65万元由汪某当场一次性付清,剩余18万元由汪某配合陈某家属通过案涉车辆交强险向保险公司理赔主张。协议履行完毕后,陈某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对汪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后续,陈某直系亲属就交强险18万元理赔款项向涉案车辆承保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协商无果后,陈某家属依法将汪某、承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付死亡赔偿金18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陈某事发前并无需要实际扶养的被扶养人,法定赔偿项目仅包括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总额为648731元。而汪某已实际向受害人家属赔付65万元,受害方全部法定损失已得到足额弥补,且赔付金额已超出法定损失总额。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其无需再承担交强险垫付及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其作为完全过错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家属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涉案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交强险的赔付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情形与立法宗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案受害人家属主张交强险限额赔付,于法有据。事故发生后,陈某直系亲属与汪某达成协议约定的赔偿金数额虽然超出陈某死亡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但应当视为汪某自愿向陈某直系亲属的赔偿,与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法定责任承担的限额赔付义务相互独立、互不冲突,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法定赔付责任。同时,法院着重释明,醉酒驾驶属于交强险法定垫付追偿情形,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交强险赔付责任并非终局赔偿责任,仅为法定的先行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在依法向受害人家属履行赔付义务后,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实际侵权人汪某全额追偿。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陈某直系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180000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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