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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为证,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2026-06-22 14:44:57 来源:市场星报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苏燕 曹开发)日常生活中,不少群众认为,只要持有对方亲笔出具的借条,借贷关系就真实有效。事实上,借条仅能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除此之外,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也是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生效的核心关键。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虽持有两张借条,但因其中一笔大额借款无法举证证明款项实际交付,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其部分诉讼请求。

张某与王某系多年好友,2015年1月8日、2016年4月20日,王某先后两次向张某借款8万元、10万元,均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双方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与还款日期。两笔借款还款期间届满后,王某始终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张某多次催要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立即偿还两笔借款共计18万元及利息。

法庭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为农村居民,日常收入来源较为固定且整体偏低。其收入主要靠外出务工,年收入大概1至2万元;此前曾从事门卫工作,年收入2至3万元;家中种植毛竹、茶叶等农产品,年收入约3至5千元。庭审中,张某为佐证自身出借能力,另行陈述其2010年之前曾经营毛竹生意,经营状况较好时年收入可达十余万元。

关于两笔涉案借款的交付方式,张某全程主张均为现金交付,但针对10万元借款的资金来源及交付细节,陈述存在明显反复、前后不一的情况。庭审初期,张某称10万元借款系其从储蓄银行取现后交付王某;后续又变更陈述,称该笔资金是案外人偿还其的对外债权,并非银行取现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张某主张其与王某之间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其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涉案款项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针对8万元借款交付事实,法院认为,王某在2015年1月出具8万元借条后,时隔一年有余,于2016年4月再次向张某出具10万元借款借条。若前一笔8万元款项未实际交付,王某后续再次出具大额借条的行为明显于理不合、违背交易常理。结合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依法采信张某8万元现金交付的陈述,认定该笔借贷事实真实发生,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针对10万元借款交付事实,法院认为,该笔款项的举证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一方面,张某关于该笔借款的资金来源、交付细节的当庭陈述反复变更、无法自圆其说;另一方面,在王某前期借款本息未还的情况下,张某再次出借大额现金的行为不符合日常情理。同时,张某的单方陈述无取款记录、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债权凭证等间接证据佐证,无法与借条书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10万元款项已实际交付王某。据此驳回张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综上,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偿还80000元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王某偿还100000元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作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生效的一方,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借贷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项核心事实,二者缺一不可。借条仅能体现双方借款合意,无法直接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

若借贷行为以现金方式交付,出借人务必注重留存完整证据链条,可通过银行取款凭证、自身收入及资产证明、交付现场照片视频、在场证人证言、双方沟通聊天记录、债务人还款记录等多类间接证据,佐证资金来源、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过程等关键细节。

广大群众参与民间借贷时,需摒弃“有借条即胜诉”的认知,强化风险意识和证据留存意识。交易过程中规范操作、妥善留存全套证据,发生纠纷时才能有效完成举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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