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官方网站
全国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
www.ahcaijing.com
您的位置: 首页 > 地市 > 宣城 > 正文

鸣笛引发避让致刮撞 法院理清责任驳回索赔

2026-04-01 11:01:43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曹开发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吴聪 曹开发)鸣笛示意本是正常的交通行为,竟被伤者指认为事故“诱因”?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清晰界定了交通事故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2024 年 3 月某日清晨,张某在小区内部道路中央跑步通行。此时,王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该处,鸣笛示意张某避让。张某闻声向其右侧避让过程中,与后方同向行驶、由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撞,造成黄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鸣笛行为无过错。经鉴定,事故导致黄某十级伤残,误工期210天、护理期105天、营养期75天,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52461.6元。黄某认为,王某的鸣笛行为是引发张某避让进而导致碰撞事故的直接诱因,因而将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19800元,并在商业险范围内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13266.16元,合计赔偿33066.16元。

法院审理认为,无责赔付并非“无条件赔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承担无责赔付的前提条件是其承保的机动车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黄某受伤系因其驾驶非机动车时与前方行人张某碰撞所致,并未与保险公司承保车辆发生接触,王某的鸣笛行为虽为张某避让的诱因,但该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亦非引发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该车辆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原因力。因此,黄某主张保险公司承担无责赔付及商业险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无责赔付并非“无条件兜底”,核心前提是承保机动车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驾驶人行车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距离、谨慎驾驶;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需规范通行,避免因自身违规行为引发事故。若不幸发生碰撞,当事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碰撞痕迹、现场照片等关键证据,明确事故责任划分。被侵权人主张保险赔偿时,需围绕“因果关系”提供有效依据,切勿混淆事故诱因与直接原因。同时提醒,商业险赔付以驾驶人存在过错为基础,无责情况下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各方应理性看待事故责任与保险赔付的法律边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凡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于市场星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授权的媒体、网站,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或者掌中安徽”,违者本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热线电话:0551-62620110
举报电话:0551-64376913
举报邮箱:3598612204@qq.com
分享到:

安徽财经网手机版

市场星报公众微信

市场星报微博

掌中安徽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