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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风少年骑车酿事故 法官倾情调解化纠纷

2026-03-24 10:30:12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曹开发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王蕾 曹开发) “孩子才13岁,要赔21万?”面对巨额索赔,小辰的父亲在法庭上显得既无助又懊悔。近日,宁国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敲响了警钟。

2025年7月6日,刚刚过完十三岁生日的小辰独自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宁国市区某路段行驶时,与前方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小辰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因事故多处骨折,经住院接受内固定术治疗后,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构成十级伤残;后续诊疗项目为L4椎体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误工期210日,护理期105日,营养期105日。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将小辰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1961.8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小辰的父母表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20余万元的索赔金额,而刘某因伤情严重,对于赔偿金额坚决不肯退让。为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决定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首要选择,一方面向小辰的父母释法明理,明确指出监护人未尽到监管职责,导致孩子未达法定年龄违规骑行并肇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积极与刘某沟通,结合其实际损失金额、小辰家庭的实际履行能力以及类案的裁判标准,引导其理性主张诉求。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辰的父母一次性赔偿刘某155000元,为这起事故画上句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行为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该法定年龄门槛,综合考量未成年人身体条件、心理成熟度与应急处置能力,是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刚性底线。当前,因电动自行车轻便、快捷等优点,部分家长出于让孩子“代步”方便或溺爱心理,默许甚至纵容孩子违规骑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法律并不会因为当事人未成年、家庭困难等情形而免除赔偿责任。

在此警醒家长,监护职责不容推卸,交通安全不可儿戏,请切实履行监护与教育义务,严守电动自行车骑行年龄规定,莫让一时便利酿成终身伤害,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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