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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梯非电梯!虚假宣传载人致伤 广德法院明确双方过错责任

2026-03-12 11:04:15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曹开发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杜语嫣 曹开发)近年来,一种外观类似电梯、本质为升降平台的家用上下楼设备,因价格相对低廉受到部分消费者青睐,但此类设备并非电梯,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近日(2025年11月15日),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液压货梯载人致伤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设备生产、销售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因自身过错自行承担40%的责任。

2025年4月,陈某为方便在自家门店内上下楼,与丈夫彭某商议后,通过网络平台向邢台某制造公司购买一台小型“电梯”。2025年5月2日,陈某乘坐该设备下楼时,因设备骤停致使其从高处摔落,受伤严重,先后在本地医院及医院救治,已产生医疗费十四万余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遂将邢台某制造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其产品为液压升降平台,非载人电梯且使用说明书上也提示“严禁载人”,其生产经营的液压式升降平台有生产许可证且设备经过了安全质量检测,不属于特种设备且配有安全护栏,事发后查看现场视频发现是原告私自拆下护栏违规载人导致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陈某则陈述,因其在网络上查看被告公司发布的宣传视频时,发现视频内容均展示该设备载人上下楼使用场景,故而误以为设备可供人员乘坐,才购买使用。其在使用过程中,设备突然骤停且护栏脱落,致使自己从约两米高处坠落。陈某认为事故是设备质量问题所致,被告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面对各方相互“甩锅”,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进行现场勘察。法官查看了被告销售的设备产品的合格证、检测报告及使用说明书,上面均标明为“液压货梯”,且明确“严禁任何人搭乘升降机”,但其发布在网络平台上的广告及宣传视频中均以载人为突出亮点,与其实际用途严重不符,生产销售和广告宣传环节均存在误导消费者,具有过错。同时,原告作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载人电梯与货梯的本质区别,自身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对事故发生也需承担责任。综合双方过错,法院判决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

因原告一直在进行治疗,只对发生的医疗费进行起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赔偿款项正在履行中。

法官提醒:生产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对消费者可能存在的违规使用行为,应当及时提示风险、明确警示并有效制止,不得放任风险发生。对于消费者而言,在选购、使用设备时,务必认清产品用途与使用规范,切勿仅凭宣传内容忽视安全隐患,更不能违规使用,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障自身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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