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王晶 徐望 张馨 曹开发)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将一面印有“司法为民显正义 热情服务解难题”金色大字的锦旗,专程送到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法官手中,以此表达对法院公正高效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诚挚感谢。锦旗虽轻,承载的却是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深深认可,也成为宣州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动写照。
该案源于一起发生在辖区内的交通事故。2023年10月1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宣城市某村村通道路上由北向南行驶,因逆向驶入对向车道,与迎面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唐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宣州法院高度重视,为帮助伤者尽快获得赔偿、回归正常生活,迅速开启纠纷处理“快车道”。承办法官在细致审阅案卷材料后,梳理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唐某自身疾病是否影响其伤残等级认定。为此,法院在委托司法鉴定的同时,积极开展类案检索与法律研判,围绕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诉请损失,依据法律规定和在案证据,进行了清晰、高效的核算与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免责事由限于受害人过错。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构成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过错指向行为人应受谴责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唐某自身疾病属于客观身体情况,与主观过错无关。尽管鉴定意见认为交通事故与自身疾病在损害后果中构成同等作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5%-55%,但该疾病属于损害扩大的客观因素,不属于可归咎于受害人的主观过错。因此,侵权人仍应对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迅速作出判决:确认唐某各项损失合计449686.05元。由王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全额责任比例予以赔付。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经各方同意,一并处理王某以及保险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赔偿义务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从立案到判决,该案处理流程顺畅、节奏紧凑,充分彰显了宣州法院在涉民生案件审理中的司法速度与人文温度。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高效的庭审运作,法院不仅快速实现定分止争,切实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让人民群众亲身感受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司法为民显正义 热情服务解难题”——这面鲜红的锦旗,既是当事人对法官倾力工作的真诚赞誉,更是对宣州法院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的生动印证。宣州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持续提升办案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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