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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日逾期≠失信违约 宁国市法院审慎裁决守护公平正义

2026-01-22 10:53:05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曹开发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王燕 曹开发)逾期两天就是失信违约吗?“轻微违约”与“恶意违约”界限是什么?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依法驳回强制执行申请。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又避免因过度执行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当影响。

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分多期履行还款义务,若黄某未按协议付清任意一笔款项,杜某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调解书生效后,黄某一直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仅在2024年12月前应支付的 20000元款项中,因疏忽仅支付15000元,但在发现遗漏后两日内立即补齐剩余的5000元,后续仍按期足额履行各期还款义务。2025年5月,杜某以黄某存在逾期还款行为为由,向宁国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165000元,并申请处置已保全的黄某名下房产。黄某随即提出执行异议,陈述逾期付款的客观原因及主动补正的事实,请求驳回强制执行申请。

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细致核查案件事实、梳理还款明细,重点围绕“轻微逾期行为是否构成强制执行事由”展开审查。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需结合被执行人的主观意愿、违约情节、补救措施及整体履行情况综合考量:其一,从主观层面看,黄某的轻微逾期并非恶意违约。调解书约定的分期还款期数多、金额存在差异,2025年第二季度前五期还款中,四期金额均为15000元,仅2024年12月前应支付的一期款项为20000元,黄某因连续履行同金额还款义务而产生记忆偏差,属于疏忽大意的客观情况,符合日常生活常理,无证据表明其具有逃避履行、拖延还款的主观故意。其二,从违约情节及补救措施看,该逾期行为显著轻微且已主动纠正。黄某仅逾期两日,未足额支付的金额为5000元,且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便补齐款项,未给申请执行人造成实际损失,其主动补正的行为体现了履约诚意。其三,从整体履行情况看,调解书给付内容处于稳定实现状态。黄某在调解书生效后,除该笔轻微逾期款项外,其余各期均按期足额履行,即便在执行立案后,仍如期支付2025年第二季度款项,并出具书面承诺书保证后续继续履约,不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本案中,若因该轻微逾期行为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并处置被执行人房产,不仅与被执行人的违约情节不相适应,也违背了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理念,不利于营造诚信友善的社会氛围。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依法驳回杜某强制执行申请。同时明确,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杜某可在房产保全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前保全,若黄某后续出现新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另行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工作并非简单机械适用法律,而是兼顾“债权实现”与“权益保障”,既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生效法律文书“落地生根”,也要避免因执行过度给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影响。该案的妥善处理,正是宁国市法院坚持比例原则、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既为胜诉当事人的权益筑牢保障防线,也给被执行人保留了正常履约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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