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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玩火烧毁小区地下车库车辆 法院:监护人、物业赔偿损失

2026-01-08 15:56:24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曹开发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程浮 王丽娜 曹开发)小区里的“熊孩子”地下车库玩“火”,不料竟酿成危及邻里安全的祸端,导致多辆车辆及居民财物被烧损。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案件事实对火灾产生的主要原因和重要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依法判决孩童监护人和小区物业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并分别赔付原告胡某70%、30%的损失。

2025年1月12日,宣城市某小区9岁孩童小明(化名),在地下停车库内用打火机点燃了承重柱旁堆放的废旧泡沫等可燃物,一场火灾随之发生。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9.4平方米,不仅烧毁、烟熏了地下车库内的2辆电动自行车(含原告胡某 1辆)、1辆三轮电动车(胡某所有)、1辆摩托车(胡某所有)及周边杂物,还让小区某楼栋1楼、2楼的3户居民家中因烟熏造成不同程度损失。经查,小明玩火所用的打火机,源于他在小区地面与玩伴小红(化名)、小强(化名)、小刚(化名)玩躲猫猫游戏时的传递——小刚先将打火机交给小强,小强再转交给了小明。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监护人、小区物业公司与受损方胡某就责任划分和损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25年6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胡某将小明及其监护人、小区物业公司等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胡某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虽停车位置与住所距离较远,且车辆旁存在易燃物,但这些情况并非火灾发生的过错因素,胡某自身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小明故意用打火机点燃易燃物,是引发火灾的直接且主要原因,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因小明年仅9周岁,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先从小明的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未能及时清理地下车库内堆放的易燃杂物,为火灾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关于第三人小强、小刚是否担责的问题,法院指出,小明在小区地面玩耍与后续前往地下车库纵火的行为相互独立,且小明已年满9周岁,具备认知使用打火机可能引发火灾风险的能力,小强、小刚转交打火机的行为与火灾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无需承担责任。综上,结合鉴定机构对胡某被烧毁车辆及物品的价值评估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明监护人赔付原告胡某各项损失16519.3元,某物业管理公司赔付胡某各项损失707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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