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曹先生将私家车在某平台注册网约车,利用闲暇时间接单营运。半年内累计接单超2000单,日均超12单。某日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调查后认定其“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实际从事营运”。法院经审理支持保险公司拒赔决定,曹先生自行承担对方车辆替代交通费1.7万余元。
【案例分析】
私家车用于网约车营运,车辆行驶里程、使用频率、路况复杂程度远超家庭自用,风险显著上升。保险公司按“家用车”的低保费承保,却面临“营运车”的高风险,违背保险合同公平对价原则。
【泰康人寿安徽分公司温馨提示】
1.区别“顺风车”与“网约车”:偶尔顺路合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行为,一般不影响理赔;但通过平台频繁载客接单,则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营运行为。
2.变更用途必告知保险公司:若将私家车用于网约车营运,务必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补缴相应保费,否则出险后将面临拒赔风险。
3.切勿心存侥幸:保险公司可通过平台接单记录、行驶里程、乘客证言等多渠道核实车辆实际用途,隐瞒终将被发现。
4.事故损失自行承担:商业险被拒赔后,车辆损失及对第三方的人身、财产赔偿,均由车主个人承担,可能造成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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