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民徐女士向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投诉称,其聘请的安徽省智信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安徽智信家政”)外派育婴师张某在看护其孩子期间,两月内连续两次受伤,其中一次导致孩子面部留下永久性疤痕。目前,徐女士要求家政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两万九千余元,而家政公司称对合理合规部分已经处理,对不合理部分不愿承担。
两月内幼童连续两次受伤
徐女士告诉记者,小区监控完整记录全过程,证实孩子摔伤系育婴师张某某看护缺位、履职失职直接造成。
孩子受伤后,徐女士将其送至医院清创救治,而伤口愈合后,孩子面部正中央形成永久性疤痕。医生告知:该疤痕终身无法完全消除;孩子年幼,需长期坚持外用祛疤药品;未来需要多次激光修复治疗,周期长、费用高。
徐女士告诉记者,面部正中永久疤痕将终身影响孩子容貌、心理成长和未来社交自信。已产生医院诊疗费、遵医嘱外购专用祛疤膏、张贴药品、复查交通费等支出。
2026年7月13日,距离第一次事故不足两个月,孩子玩耍时被羽毛球击中眼角,当场流血受伤。徐女士认为,连续两次看护事故,张某某隐瞒实情,说明该育婴师不具备看护低龄幼儿的责任心与职业素养,安徽省智信家政存在人员管理失职和在岗监管空白。
外购疤痕修复费用遭拒认
徐女士认为,育婴师张某某系安徽省智信家政选派、管理、外派在岗工作人员,属于职务履职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家政服务人员履职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派遣单位、家政公司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投诉人主张,本次孩子受伤事实清晰、监控完整、伤情明确、因果关系明确,属于完全因家政看护失职造成的人身损害,家政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方面,徐女士提出共计29002.5元。
双方争议焦点之一为外购祛疤修复产品费用。徐女士称,该产品系儿童医院医生明确要求、医院药房无售、必须外购的专用祛疤修复产品,但安徽省智信家政以“不是医院票据”为由拒不认可、拒不承担合理费用。徐女士还质疑,家政公司漠视孩子终身伤害,事后推诿责任、态度冷漠。
安徽省智信家政负责人表示,对于徐女士反映的问题,公司也没法还原真相,公司已在合理合规范围内进行了赔偿,但对于外购的祛疤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带孩子难免磕磕碰碰,第二次受伤是其他小朋友造成的。其表示,公司不愿进行再次调解,徐女士如有诉求应通过法院进行诉讼,或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反映。
消费提醒:在选择家政服务时要注意五个问题
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肥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数字瀛和律师机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刚律师认为,具体在本案中,育儿嫂带孩子过程中孩子受伤了要不要赔偿呢?是否需要赔偿,关键看育婴师有没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育婴师和雇主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孩子在育婴师照看期间受伤,如果是育婴师看护不当导致的,比如没尽到看护义务导致孩子磕了碰了,那确实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意外情况,育婴师已经尽到了合理尽责的看护义务,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一点很关键,就是育婴师如果是通过家政公司派过去的,家政公司对育婴师有管理关系,那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是中介介绍或者雇主私人找的,责任要在育婴师和雇主还有家政公司之间按过错比例分担。关于本案中发生争议的面部受伤外购疤痕修复药品费用是否属于属于民事赔偿范围,前提是必须满足“合理、必要、实际发生”等法定条件,且需有充分证据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医疗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疤痕修复费用属于为恢复容貌或功能支出的合理医疗/康复费用,依法属于侵权赔偿范围。
此外,结合该起投诉反映的问题,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应注意:
第一,选择家政公司时,应查验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健康证及背景情况,通过正规、信誉良好的机构聘请服务人员,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看护标准、安全责任、赔偿条款及保险配置。
第二,低龄幼儿看护应尽量保持可追溯。家中或小区公共区域如有条件,可保留监控记录;带幼儿外出活动时,应关注看护人员是否专注、是否脱离视线,避免在台阶、水池、运动场所等风险区域发生意外。
第三,发生伤害后,应第一时间送医救治,并同步报警、联系物业调取监控、保存监控视频。要完整保留病历、诊断证明、医嘱、处方、医院发票、外购药发票及清单、交通票据等证据。对于医生要求外购的药品或修复产品,尽量让医生在病历或处方中注明必要性,保留药店正规发票和明细。
第四,与家政公司沟通赔偿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微信等可留痕方式,保存协商记录。若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商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第五,家政企业也应加强人员审核、培训和在岗监管,建立事故应急处理和先行赔付机制,积极投保家政服务责任险,避免因管理缺位给消费者和婴幼儿造成不可逆伤害。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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