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网讯:日前,合肥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提示,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和安徽省总工会等四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26〕71号),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25元,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通知规定,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25元,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同时又不过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在高温津贴发放方式设置上仍选择按天发放。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健全完善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平等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具体标准。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记者 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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