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记者 马冰璐) 鼓励单位、个人选育和开发新品种、网销种子须亮证披露关键信息……6月10日,记者获悉,安徽省司法厅日前公布《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7月9日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
鼓励单位、个人选育和开发新品种
根据《意见稿》,鼓励单位和个人从省外引进种质资源,引进的种质资源应当进行检疫。利用引进的种质资源应当征得引进者的同意。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种子企业等加强种业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高育种基础创新能力。同时,鼓励单位、个人选育和开发新品种。选育新品种应当注重多样性、优质性、安全性以及对机械化的适应性。
此外,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化异地育种基地,加强对异地育种、鉴定工作的统一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专业化异地育种基地。
网销种子须亮证披露关键信息
在种子生产经营方面,《意见稿》明确,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不得将种子拆包销售。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需要再次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取得原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种子的,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种子类别、品种名称、质量指标、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风险提示等信息;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取得的营业执照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等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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