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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检法部门公布一批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2026-05-15 16:51:10 来源:市场星报   

5月15日,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安徽省公安厅公布4起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合肥市王某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8年以来,为垄断合肥市蜀山区土方工程市场、攫取非法利益,王某君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软暴力”为手段,多次实施恐吓、威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确立“以商养黑、以黑护商”运作模式,严重破坏当地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秩序和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21年,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组织成员均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市霸”黑恶犯罪的典型案例。黑恶势力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欺行霸市、垄断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依法严惩此类黑恶犯罪,坚决破除行业垄断壁垒,有效净化市场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2:淮北市裕某山、裕某中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995年以来,裕某山、裕某中兄弟纠集他人,长期盘踞淮北矿业临涣煤矿、濉溪县韩村镇及周边区域,通过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树立非法权威,逐步垄断当地煤炭、煤矸石经营,强行承揽建筑工程项目,大肆聚敛非法利益。该组织还妨害司法活动,严重侵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及司法秩序,群众反映强烈。

2023年,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裕某中、裕某山分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组织成员均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矿霸”黑恶犯罪的典型案例。黑恶势力垄断矿产资源、强揽工程,既破坏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又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危害基层稳定。公安机关重拳打击此类犯罪,有力保护了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了公平交易秩序,切实保障了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案例3:阜阳市张某柱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1年以来,张某柱纠集他人,为树立非法权威、攫取经济利益,在太和县倪邱镇及周边区域,有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暴力违法犯罪。该组织作恶一方,致使多名群众遭受侵害后不敢反抗、不敢举报、被迫妥协,长期笼罩在恐惧之中,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25年,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其他组织成员均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严厉打击欺压残害群众“乡霸”黑恶犯罪的典型案例。黑恶势力以暴力手段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严重践踏法治权威、侵害群众安全感。公安机关依法彻查严惩,彻底清除乡村黑恶乱象,有力维护了基层社会治安秩序,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夯实了基层治理根基。

案例4:宿州市张某兵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8年3月以来,张某兵注册成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合法经营为外衣,专门从事非法逾期贷款催收业务。经营期间,该公司承接非法催收债务业务,以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恐吓等多种“软暴力”手段,高频次对债务人及无关第三方进行施压滋扰,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23年,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张某兵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其他集团成员均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严厉打击非法催收类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案例。不法分子假借“咨询公司”等名义实施非法催收,以“软暴力”手段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坚决依法打击各类新型非法催收恶势力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安徽检察机关公布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平、李某兵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李某平、李某兵组织、纠集李某、张某强、孟某忠等多人先后到达安徽省、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等地的建筑工地实施敲诈行为,由李某平、李某兵、李某等人分别联系建筑工地,到达工地后即提出需要提供特殊饮食等要求,在用工单位无法满足其要求时,李某平、李某兵等人以此为由,向用工单位索要“误工费”、“交通费”等系列费用。

因所提要求不合理,用工单位拒绝后,李某平、李某兵等人采取尾随纠缠、哄闹、滞留工地、聚众造势等手段,以到工地项目部闹事等相威胁,强行向用工单位索取钱财。该组织在实施敲诈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李某平、李某兵为首要分子,李某、王某秀为重要成员,马某军、孟某忠、张某强等12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组织分工明确,一年来,在工程建筑领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50余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侵犯了用工单位的财产权利,扰乱用工单位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3年9月18日,检察机关将本案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一审法院判处李某平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李某兵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余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孟某忠等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24年1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顾某宝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1996年以来,顾某宝、顾某康等人利用宗族势力,多次操控、破坏农村基层选举,帮助家族成员攫取政治地位,逐步把持某县某村组织基层政权。

2003年,顾某宝通过其宗族家族势力担任某村支部书记后,为树立非法权威、形成强势地位,有组织的实施系列违法犯罪,逐渐形成了以顾某宝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顾某康、沈某等6人为骨干成员,曹某虎、张某梅为积极参加者,张某花、陈某引等5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成立后,利用宗族家族势力,煽动群众以滋事、闹访等手段挑战政府权威,并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对当地洼地移民建房工程、民生路桥工程等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20余年间该组织共实施组织内违法犯罪活动47起,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3年1月8日,检察机关将本案提起公诉。同年9月15日,一审法院判处顾某宝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顾某宝等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刘某、杨某荣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刘某带领张某华、于某、邵某等人在安徽省某县城逞强斗狠,涉足客运班线领域获取经济利益,与其他团伙械斗、争夺势力范围,逐步形成恶势力团伙。2008年以来,刘某通过前期建立的“威名”,网罗大量组织成员,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张某华、邵某、于某等4人为骨干成员,叶某、李某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蒋某、李某等22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7年,杨某荣涉足房地产和建筑工程领域,为借助该组织恶名攫取经济利益,与刘某相互勾结,通过给予刘某等人股份、支付工资、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使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等方式,成为与刘某地位相当的组织者、领导者。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58起,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3年7月17日,检察机关将本案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一审法院判处刘某、杨某荣等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十七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杨某荣等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24年3月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法院公布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1年,被告人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开始组建货运车队。2008年,李某为强揽工程,带领车队与他人械斗,致多人受伤,开始在当地形成一定恶名。此后,李某开始涉足工程领域敛财,陆续笼络部分人员逞强斗狠。2014至2016年,以李某为首的团伙多次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6年,李某为攫取更大利益,笼络团伙成员,先后经营音乐会所、寄卖行,非法高利放贷牟利,并肆意认定债务,实施敲诈勒索。该组织还开设赌场,并以“假赌”实施诈骗。同时,李某安排组织成员通过滋扰、殴打、拘禁、电击等方式暴力催收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至此,以李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2018年,李某带领组织成员通过拉拢、腐蚀公职人员,依仗组织强势地位打压对手,近六年间在长江池州段、枞阳段、彭泽一带等水域,大肆盗采江砂,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做大成势并形成非法控制,在池州市一定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另,公诉机关针对该组织在跨四市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对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李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13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财产刑;追缴违法所得五千余万元及采砂船舶等涉案财产。同时,依法判处李某等相关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1.7亿元。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也均表示服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自上世纪90年代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兄弟二人纠集李某丙、李某等人在蚌埠市原郊区一带,长期实施非法采矿、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李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层级结构清晰,组织体系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持续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等有组织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同案被告人亦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该案共计判处罚金590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83.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863余万元。宣判后,李某甲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结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鉴于涉案财产体量大、类型繁杂且权属交织,执行难度较高,执行机关成立工作专班,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协作机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对涉案财产进行全面甄别、认定、查控,实现对银行账户的快速冻结、划拨,对查封资产依法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针对流拍房产,依法依规移交市级财政部门统一接收管理;同时,坚持“追赃挽损”与“打财断血”并重原则,优先保障被害人权益。查封并处置涉案房产19套、厂房1处、车位2处及股权26070股,通过一系列精准有力的执行措施,累计执行到位金额达2439万余元。(记者 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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