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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公布2025年度执法、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6-03-12 09:12:31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胡昊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 (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 (记者 胡昊) 2026 年 3 月 11 日,滁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 2025 年度执法、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食品药品安全、烟草市场整治、预付式消费、网络虚假宣传、产品质量保障等重点民生领域,既是滁州市坚持 “监管为民” 理念、深化 “法治 + 服务” 监管模式的生动实践,也是多部门联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筑牢消费安全防线的集中体现。

2025 年以来,滁州市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烟草专卖等部门协同发力,全年处理投诉举报 7万余件,通过全链条打击、多元化调解、精准化普法,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提振了消费信心,为 “亭满意” 营商环境建设注入强劲法治动力。

《滁州市2025年度执法、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滁州市烟草专卖局系列“空管烟”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5年,滁州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物流寄递涉烟监管、互联网检测及重点市场整治发现多条非法“空管烟”(即不含烟丝的空芯卷烟管)的线索。线索指向的犯罪团伙横跨多省从事“空管烟”的生产、仓储、运输及销售等活动,涉案产品无质量管控,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处理过程及结果】针对上述情况,滁州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系列非法经营“空管烟”案件,实现对“空管烟”生产、仓储、运输、批发、销售的全链条打击。执法部门共捣毁非法生产、仓储窝点 13处,查获“空管烟”2615.8万支、制假烟机5台(套)、非法烟丝200公斤、烟叶481公斤、卷烟纸7228.2公斤、滤嘴棒505.5万支等,查封涉案银行卡、手机、电脑、快递面单打印机等物品若干,刑事拘留24人、逮捕12人、判刑14人,总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

【案例评析】这是一系列非法经营“空管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空管烟”是指不含烟丝、仅由劣质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等烟草专卖品组装而成的空芯卷烟管,外观与常规卷烟烟管一致,需通过手动或机械填充烟丝后才能形成可吸食的烟草制品。生产环节无任何质量管控,烟丝多为工业废料、劣质烟草下脚料,甚至掺杂有害物质。该类产品不仅口感极差,其燃烧产生的有害成分远超合格卷烟,长期吸食会对消费者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造成严重损害,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同时,“空管烟”通过地下市场流通,逃避国家税收征管,造成巨额财税流失,严重侵蚀合法卷烟市场份额,扰乱烟草专卖市场秩序,破坏国家烟草专卖体制,极易滋生一系列违法犯罪链条,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系列“空管烟”案件的成功侦破,是滁州市烟草专卖局践行打假打私职责的重要成果,彰显了联合执法威力,有力震慑了涉烟违法气焰,铲除了违法犯罪滋生土壤,维护了国家烟草专卖体制严肃性;重拳整治非法流通,挽回国家巨额税收,保障了合法卷烟市场公平环境,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清除“毒烟”隐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群众身体健康,为稳定地方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案例二: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制售假牛肉系列案件

【案情简介】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发现辖区内4家牛羊肉批发店及1家小作坊所售卤牛肉感官异常,靶向抽检确认含猪成分。经查,涉案人员以种猪后腿肉为原料,添加牛肉香精、亚硝酸钠等添加剂加工后冒充卤牛肉销售,售价25-35元/斤,形成制售链条,涉案金额超200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执法部门迅速开展行动,查处窝点2处、违法经营户12家,查封冷库4个,查扣原料、成品等1200公斤及包材、台账物证一批;立案行政案件7件,涉刑移送公安2件,2名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2户、小作坊登记证1户,罚没合计38万元;对2名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五年食品行业从业限制;对涉案不同主体分别作出吊销证照、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产品、高额罚款等处罚,部分主体罚没款最高达162576元。目前,涉案犯罪人员已进入起诉程序。

【案例评析】本案是典型的肉制品掺杂掺假、侵害消费者权益且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也是市场监管部门行刑衔接的执法典范。涉案主体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证照、高额罚款、从业限制等处罚,对食品造假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对涉嫌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有效衔接,彰显食品安全“零容忍”态度。该案暴露出肉类制品市场部分经营主体诚信缺失、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全链条查处的方式,有效规范了肉类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为食品领域专项整治提供了可借鉴的执法思路。同时提醒消费者选择正规经营主体,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食品经营主体需恪守法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三: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医药咨询公司互联网私域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23日,消费者彭女士拨打12345热线,反映其父母通过滁州XX医药咨询公司购买了一款名为“灵芪红胶囊”的药品,花费20736元。彭女士投诉该公司无药品经营资质,且药品售价过高,要求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根据彭女士提供的线索,2025年6月11日上午,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对XX医药咨询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XX医药咨询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于6月18日对XX医药咨询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责令XX医药咨询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同时,在滁州市市场监管局的调解下,XX医药咨询公司主动向彭女士退还了20736元的购药款,彭女士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夸大药品功效、虚假下单、发布虚假评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本案是在安徽省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期间查获的一起典型的私域营销虚假宣传案件。案件源于消费者投诉,但消费者在投诉时并未提及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执法人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此类案件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通过对当事人深挖彻查,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天长市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22年至2024年,天长市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并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共计销售805只,销售金额为16000余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调查,发现上述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在“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机械强度”等检测项目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团体标准。2025年2月,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2025年4月,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案涉9家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违法行为,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9家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金、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2025年6月,9件案件全部获法院支持,并全部执行到位。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电动自行车便捷经济、灵活易停,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部分生产企业在生产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执行出厂检验标准等问题。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轻则影响正常使用,重则导致触电、火灾等后果,严重威胁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安全隐患问题,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高违法成本,并对潜在违法者形成震慑。

案例五: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诉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沈某某在滁州市琅琊区经营拉面馆。消费群体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居民,且附近建有2所学校,学生也是主要消费群体之一。2024年10月15日,沈某某从淘宝上购买4罐硼砂,并在拉面馆内制作拉面和面时非法添加硼砂,后将添加过硼砂的拉面对外销售。2025年1月23日,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支队对沈某某经营的拉面店检查,随机抽取熟拉面2份、生拉面2份以及拉面案板上放置的小半瓶液体(拉面时使用),并对上述样品进行封存。经检测,生拉面、熟拉面、拉面水硼酸项目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024年10月19日至2025年1月23日期间,其销售额共计8500余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2025年3月17日,公安机关以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案件移送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2025年10月27日,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沈某某提起公诉,同日,因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向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考虑沈某某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社会影响等因素,提出支付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2025年11月11日,案件在琅琊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期间,针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沈某某均予以认可。同日,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后沈某某已全部履行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本案是检察机关聚焦食品安全领域、依法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沈某某为牟取私利,在网红拉面馆制作、销售食品过程中,故意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硼砂,其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更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坚持刑事追诉与公益保护并重,通过全面审查证据,精准认定违法事实,结合经营规模、消费群体、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既体现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严厉惩戒,也彰显了维护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司法力度。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实现案结事了,有效推动违法行为人全面履行法律责任,充分发挥了检察公益诉讼在守护民生底线、规范食品经营秩序、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六: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5万元疤痕修复套餐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1日,云南省王女士在定远县某小区某美容店花费25万元,与商家达成疤痕修复协议。在修复期间,王女士对店内使用的修复产品出现过敏反应,且疤痕修复未达到预期效果,2025年1月16日,王女士向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商家退还先前缴纳的25万元修复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确定专人负责调查处理,鉴于涉案数额较大、投诉人情绪悲观、低落,有寻短见的风险,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心理开导,安抚其悲观情绪,积极妥善协助投诉人就近食宿。组织精干人员集中进行处置。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被投诉人经营场所,确认经营主体合法性,因涉及金额较大,临近春节存在闭店或跑路风险,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经与投诉人、被诉人协商,要求被诉人先行将涉诉的25万元先行转交调解人保管。经调解人查看双方签订的合同、详细了解修复过程,界定责任主体后,约谈双方当事人,明确双方应承担的相关责任,经调解人多次组织调解,向被诉方讲解投诉人当前相关精神状况及存在严重风险纠纷隐患的实际情况,最终被诉方同意全额退款,纠纷圆满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关键信息”及第五十三条“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及合理费用”之规定,此次处理充分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未按约定履行服务义务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和预付款返还请求权,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合格服务的,应依法承担退款责任。本案中,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法治与民生导向,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主动向双方释法说理,通过多轮调解促成和解。既依据法律条款为消费者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又以实际行动规范了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诠释了监管为民、执法为民的理念,为优化消费环境和“亭满意”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实践支撑。

案例七:滁州市司法局电动汽车充电后多收停车费退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份,消费者周女士到滁州市律师协会请求法律援助,称其在某小区停车场充电站为电动汽车充电,充电完成后多停了1小时,结算时却收取了115元费用,周女士认为多收了费用,在多次联系充电APP客服未果后,请求滁州律协法律援助律师帮忙到A县消保委,共同介入处理充电站多收取电动汽车停车费的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法律援助律师接到案件后,积极协助消费者周女士到A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共同投诉处理,第一时间来到充电站进行现场查看,并当场查验周女士通过充电APP提交的订单、结算单等相关材料。经过进一步调查,周女士在该充电站充电时长1小时,充电APP公示的充电价格为1.09元/度,充电43度后停止充电,待周女士来结算时,距离停止充电刚好1小时。充电APP公示页面中有一行声明,充电车位占用费0.5元/分钟,50元封顶。按照公示费用计算,APP显示充电费用46.87元,占用车位费是30元,合计76.87元,最终却收取了115元,明显存在多收费的问题。随后,A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充电站负责人,告知周女士的情况,并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相关规定。充电站负责人在核实情况后,立即向周女士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向周女士的充电APP账户中赠送200元充电券予以补偿,同时向A县消保委承诺立即整改充电系统计费问题,周女士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本案中,消费者为电动汽车充电后占用了车位,而充电站并未按照公示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额外多收取占位停车费用。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

案例八:来安县消保委美容院夸大塑身衣功效消费纠纷案

【案例简介】2025年4月,消费者周某投诉称,其配偶于2024年7月在来安县某美容店以32000元价格购买店内销售的塑身衣。商家宣传该产品可实现理想塑身效果,但是消费者实际使用后,发现实际效果未达预期,与期望存在明显差距。于是周某多次向该美容院提出退款要求,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遂向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来安县消保委迅速响应,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前往美容店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人员现场秉持公平公正、严谨负责的原则,全面核实产品宣传内容、销售记录、消费者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厘清双方责任与诉求。在调查基础上,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开展多轮沟通调解,向商家释明经营规范与法律责任,充分听取消费者的退费诉求并平衡双方实际情况。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并签订书面调解书:美容店一次性退还消费者2300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该起消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评析】本案属于典型的经营者夸大商品功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本案中,来安县消保委工作人员一方面依法告知商家,经营者负有提供真实、全面商品信息的法定义务,督促商家正视经营过错;另一方面向消费者解读法律条款,明晰其合法维权的途径与依据。此次调解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起到了规范和警示作用,有效化解了消费纠纷,体现了消保委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要职能。

案例九:全椒县市场监管局调处电子产品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尤女士来电投诉称,其于3月15日在全椒县某商店花费7799元购买小米15 Ultra手机。同年4月,该手机出现话筒故障,通话时存在杂音问题。商家检测后未查明具体故障原因,提出更换手机主板的解决方案,但来电人认为手机存在质量缺陷,坚持要求更换全新手机,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遂向相关部门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于2025年7月10日上午组织投诉双方在城东市场监督管理所会议室开展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向双方解读《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规定”)相关条款,明确该手机已超出七天包退、十五天包换的法定时限,小米售后依据“三包规定”给出免费更换主板的标准解决方案。考虑到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工作人员协调商家进一步与小米售后及品牌方沟通反馈,积极争取更优处理方案。后经持续跟进协调,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全新手机。后期工作人员电话回访消费者,确认已收到更换的新手机,对调解结果及工作人员的履职成效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手机等电子产品“三包”争议调解案例。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实行7日包退、15日包换、保修期内免费修理制度,案涉手机虽已超出法定包换期限,但仍在保修范围。消费者因担心故障反复、坚持更换新机,与经营者提出的维修方案产生矛盾。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坚持依法调解、为民解忧原则,一方面向双方解读“三包”规定、明晰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主动协调商家、售后及品牌方,在法定框架内积极争取最优处理结果,最终促成更换全新手机,圆满化解争议。该案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又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柔性调处、高效维权的履职担当,为同类电子产品质量纠纷处置提供了实践参考。

案例十:滁州经开区消保委空调自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14日,经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金先生投诉,称其在天猫平台上购买的某品牌空调,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自燃情况,造成家中物品损失,与商家协商无果,向经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在查看了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经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及时处理该纠纷,采用电话调解方式进行协商沟通。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自燃原因及造成损失情况形成共识,但在解决方案上争执不下,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沟通,以案释法,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赔付7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空调自燃,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在本案中,商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对应责任。本案中,经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接到投诉后积极介入,一方面与经营者妥善沟通、协调赔偿事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普法宣传,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维护诚信守法、安全放心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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