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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逾一年 职工还能申请工伤吗?

2025-12-24 11:06:21 来源:市场星报   编辑:曹开发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王蕾 曹开发)近日,宁国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判决驳回用工单位的诉讼请求,明确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耽误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应计入法定申请时限,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3月2日,陈某在某工地协助起重机操作时,被起吊物品砸伤左足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陈某曾先后于同年6月9日以甲公司、7月11日以乙公司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均因用人单位主体不符未被受理或驳回。为明确赔偿责任主体,陈某于2023年3月、6月,分别对李某、乙公司等提起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及确认劳动关系诉讼。历经多次维权后,陈某于2024年3月28日以丁公司为用工单位,向宁国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宁国市人社局经审查,认定陈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丁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涉案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工程曾经多次分包:2021年5月8日,甲公司将土建及安装工程交由乙公司施工。同年5月24日,乙公司将全部劳务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钢结构安装部分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丁公司。陈某于2022年2月底经李某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陈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超过申请期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本案中,建筑工程多级转包、分包的复杂情况,导致陈某无法及时明确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用工单位。陈某在2022年3月2日受伤后,于同年6月9日即开始申请工伤认定,在被决定不予受理后,为确定用工单位,其后又多次申请并提起相关诉讼,该过程符合司法实践及生活常理,因此,陈某并非怠于行使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此期间不应认定为其本人原因耽误的期间。同时,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丁公司系陈某的实际用工单位,且具备用工主体资质,宁国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丁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宣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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