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郑爽 曹开发)电动自行车凭借便捷高效成为市民出行“主力军”,但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安全风险不容忽视。日前,宁国市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致人损害案,因14岁少年小阳(化名)违规骑行致事故全责,其监护人被判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886.94元。
2023年10月的一天,小阳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逆向由北向南行驶,途经某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同车道内由南向北的张某所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两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大队认定:小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入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评定其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45日。张某认为小阳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时未满16周岁,车辆未投保保险,且交警认定小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小阳及其监护人承担,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遂将小阳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481.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小阳事发时年仅14周岁,其驾驶行为显属违法。同时,其在骑行过程中逆向行驶,是导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法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事故发生时小阳未成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阳的父亲作为其监护人,未能发现和制止小阳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存在监管疏忽,小阳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监护人全部承担。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核算损失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小阳的父亲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886.94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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