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讯(程佳 曹开发)工伤认定案件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若职工下班回到宿舍后再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认为该情形应属“下班途中”所受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判决作出后,宣城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余某系宣城某公司职工。2024年6月,应公司要求,余某加班3小时后于19时28分打卡下班,随即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到公司宿舍。在宿舍短暂停留后,余某于20时04分许回其家庭住所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后余某向宁国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宁国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余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宣城某公司不服,认为余某在从公司打卡下班后,于19时45分许已回到宿舍,此时其下班的合理时间及路线已完成,其从宿舍离开后前往事发地点已超出正常的上下班时间路线范畴,亦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以及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即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故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诉至宁国市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余某于案发当日晚19时28分下班后,先回到公司宿舍,在短暂停留后于20时04分前往其家庭住所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时间上具有合理性和连续性,不能将余某在宿舍短暂停留视为其下班过程已结束。其次,余某当天下班后所要前往地点为其家庭住所地,其从宿舍回到经常居住地的路线是下班的合理路线,返回员工宿舍并不当然视为下班过程的结束。余某在下班返回宿舍后因拿换洗衣物需要随即前往家庭住所地,符合下班后的正常选择。因此,余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属于工伤。宁国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判决驳回宣城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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